索 引 號:SM04101-3500-2020-00017
發布機構:縣政府辦
文 號:明政辦〔2020〕26號
發文日期:2020-07-06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明溪縣淡水養殖污染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7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明溪縣淡水養殖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為推進我縣淡水養殖產業綠色發展,保護我縣水環境質量,從源頭上整治水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福建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意見》《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河長制實施方案的通知》以及《三明市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關于明溪縣水產養殖存在問題的函》等文件要求,決定開展淡水養殖專項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誰排污誰治理、達標排放、超標關停”的原則,按照“政府領導、屬地管理、部門監管、聯合行動”的工作要求,打好淡水養殖專項整治工作攻堅戰,確保在 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縣所有淡水養殖場(戶)整治工作,養殖尾水排放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一級標準(其中總氮、總磷參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B標準)排放標準。
二、整治對象
全縣所有的鰻魚、牛蛙、甲魚等投餌養殖淡水養殖場(戶)。按照省市有關部門要求,全縣不再審批新的鰻魚、牛蛙、甲魚養殖項目。
三、整治時間
從2020年7月6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四、實施步驟
此次專項行動分為四個階段:
(一)調查摸底階段(7月6日至7月20日)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鄉(鎮)組織人員全面摸底,逐戶登記,并經各養殖場(戶)簽字確認(見附件),淡水養殖情況調查摸底表于7月20日前上報縣農業農村局。
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農業農村局
(二)現場檢查階段(7月20日至8月10日)
從7月20日起,由各鄉(鎮)人民政府、三明市明溪生態環境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利局、縣自然資源局、縣林業局等部門組織開展淡水養殖專項整治工作,現場查看淡水養殖場(戶)環評、取水許可、土地、林業用地等審批情況、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以及“三同時”驗收等情況,并對養殖場尾水進行采樣監測,分析養殖場尾水排放對流域水質影響程度。對排查發現排放尾水超標的淡水養殖場(戶),三明市明溪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依法從嚴查處。
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三明市明溪生態環境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利局、縣林業局、縣自然資源局
(三)限期整治階段(8月20日至12月31日)
1.實施養殖尾水處理設施提升改造。全縣淡水養殖場(戶)應根據縣農業農村局提出的養殖尾水處理技術指導意見實施養殖尾水處理設施提升改造,確保養殖尾水排放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一級標準(其中總氮、總磷參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B標準)排放標準。
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農業農村局、三明市明溪生態環境局
2.加強淡水養殖尾水排放管理。對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排放的養殖尾水仍不達標的淡水養殖場(戶),縣農業農村局將對淡水養殖場(戶)實行養殖規模限制,三明市明溪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依法從嚴查處。
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農業農村局、三明市明溪生態環境局
3.依法停業、關閉。2020年12月31日前全面清退未批先建以及影響流域水質的淡水養殖場(戶),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縣農業農村局、三明市明溪生態環境局、縣公安局、供電公司等相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作依法停業、關閉。
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農業農村局、三明市明溪生態環境局、縣公安局、縣供電公司
4.加強用地管理。對非法占用土地或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淡水養殖場(戶),縣自然資源局、縣林業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從嚴查處。
責任單位:縣林業局、縣自然資源局
五、職責分工
1.鄉(鎮)人民政府:落實屬地責任,摸清屬地淡水養殖場(戶)底數,建立臺賬和整治清單,嚴把淡水養殖場(戶)用地備案,牽頭制定本轄區的具體整治實施方案,落實整治行動工作。整治工作完成后,加強監管,嚴防反彈。
2.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建立淡水養殖場(戶)清單,制定養殖尾水處理技術指導意見,配合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工作,做好養殖生產三項記錄(生產、用藥、銷售)檢查以及水產品抽樣檢測。
3.三明市明溪生態環境局:負責開展全縣淡水養殖執法檢查,對各養殖場(戶)開展水質采樣監測,依法查處超標排放的淡水養殖場(戶)。
4.縣自然資源局:負責開展全縣淡水養殖場(戶)用地備案情況檢查,對私自占用改變土地使用性質,依法進行查處。
5.縣林業局:負責開展全縣淡水養殖場(戶)林地審批情況檢查,對私自占用改變林地使用性質,依法進行查處。
6.縣公安局:負責對淡水養殖專項整治行動中出現的阻礙執法、妨礙公務行為及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的案件依法進行立案查處。
7.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從事淡水養殖經營活動主體的注冊登記工作,對違規的淡水養殖場(戶)依法予以吊銷營業執照。
8.縣水利局:負責對全縣淡水養殖場(戶)取水許可執法檢查,加強對淡水養殖場(戶)所在流域的巡查。
9.縣供電公司:按照縣政府或相關部門的通知,積極落實停電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為確保淡水養殖專項整治工作的順利開展,成立由縣政府副縣長聶建興為組長,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農業農村局、三明市明溪生態環境局、縣公安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水利局、縣自然資源局、縣林業局、縣供電公司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淡水養殖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整治辦),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辦公室專項整治日常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作為專項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轄區內淡水養殖專項整治工作。縣農業農村局、三明市明溪生態環境局、縣公安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水利局、縣自然資源局、縣林業局、縣供電公司等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同作戰,做到目標明確、機構健全、責任到位、措施落實,確保按時完成專項整治目標任務。
(二)加強宣傳教育。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把宣傳教育與執法檢查有機結合起來,大力普及相關法律法規等相關知識,提高各養殖場(戶)的遵紀守法意識、誠信意識和責任意識,把生產者的責任落到實處;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大力宣傳專項整治工作的意義、措施、進展和成效。
(三)強化依法整治。專項整治工作要堅持依法依規原則,在整治期間,對逾期拒不整治的養殖場(戶),鄉(鎮)人民政府要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對涉及污染環境、違法用藥、私設排污口、食品安全等問題的,縣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三明市明溪生態環境局等相關部門要聯合相關鄉(鎮)開展綜合執法,嚴厲打擊違法行為,確保淡水養殖專項整治工作順利完成。對涉及刑事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公安部門立案偵查;對無理取鬧、聚眾鬧事、以暴力手段抗拒拆除、阻撓治理工作等妨礙公務行為的,將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四)嚴格督查考核。縣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查力度,及時掌握工作動態,全面了解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建議意見,并督促抓好落實,確保工作落實到位。對在專項整治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的,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
附件:淡水養殖情況調查摸底表